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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公安涉嫌违法管辖诈骗案昔阳法院涉嫌拒不纠正

来源:微信 编辑:百姓 时间:2026-10-13
导读: 山西省昔阳县法院涉嫌违反管辖规定审理李彦峰涉嫌诈骗一案,请求依法监督纠正 我们是李彦峰的亲属,现就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法院办理李彦峰涉嫌诈骗一案中存在的严重的管辖问题,依法提出控告。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25年4月2日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公安局将

山西省昔阳县法院涉嫌违反管辖规定审理李彦峰涉嫌诈骗一案,请求依法监督纠正

       我们是李彦峰的亲属,现就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法院办理李彦峰涉嫌诈骗一案中存在的严重的管辖问题,依法提出控告。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25年4月2日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公安局将涉嫌诈骗罪李彦峰刑事拘留,2026年6月29日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彦峰有期徒刑十年。李彦峰上诉,目前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本案被害人有四人,均系李彦峰熟悉的朋友,其中三人居住在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一人居住在北京市,昔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彦峰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为被害人亲戚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案涉四起事实,涉案金额共计74.6万元。

      李彦峰户籍地为河北省三河市,常年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全部涉案款项均汇入李彦峰在太原市开立的银行卡,涉案款项的实际取得、控制、支配、使用全部发生于太原市。昔阳县仅系被害人居住地。一审诉讼过程中,李彦峰家属超额退赔了全部涉案款项,四名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

      事实上,本案本质系民事债务纠纷,李彦峰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系请托型诈骗,李彦峰没有逃避被害人的任何债务:被指控的为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事实中,李彦峰向被害人出具过41.9万的借条;另一起涉及金额10万元的请托事实,无相关证据印证系李彦峰所要,是否构成请托事实不清;为被害人亲戚介绍工作的请托事实中,李彦峰虽没有履行成功,但其也没有逃避债务,只是因本案案发后其被羁押,导致无法偿还。对本案的指控事实,被害人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

      李彦峰本质系无罪的主张,也被司法实践中所证明。2020年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42号黄钰诈骗案裁判要旨载明:“在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昔阳县公安机关违反管辖规定立案,昔阳县法院的审判管辖系严重违法

      刑事案件管辖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刑诉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规定:“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李彦峰实施案涉行为、取得控制赃款均发生在太原市;其户籍地为河北三河市。昔阳县既不是诈骗行为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更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昔阳县仅仅是被害人居住地和资金转出地(非资金接收地),该地不产生法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昔阳县法院能够取得本案合法审判管辖权的依据,只能是上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但本案不存在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文书,因此,昔阳县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本案。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只能是太原市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无管辖区,法院有权拒绝受理,这是案例!

      三、请求依法监督纠正昔阳县法院管辖违法事实

      在辩护人已经书面提出管辖异议、没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的情况下,昔阳县人民法院既不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也不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径直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严重侵害被告人诉讼权利,严重破坏刑事管辖制度。本案本质就是昔阳县公、检机关个别人员制造的人情案、关系案,人民法院不能为公、检机关的错误买单。故我们郑重恳请求:

      依法监督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严重管辖违法予以审查,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本案发回重审后,依法监督昔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案卷退回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或终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李彦峰家属草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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