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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的经营流水被写进“黑社会经济实力”,金际凯案中间究竟缺了哪些证据?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6-10-01
导读: 此前围绕金际凯案,舆论已经出现两个颇具冲击力的疑问:一是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前,华荣矿业3000万元股息、红利被要求转入法院账户,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账户属性以及为何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质证,至今仍是程序争议焦点;二是关联裁判中,尚岩镇及周边又存

      此前围绕金际凯案,舆论已经出现两个颇具冲击力的疑问:一是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前,华荣矿业3000万元股息、红利被要求转入法院账户,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账户属性以及为何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质证,至今仍是程序争议焦点;二是关联裁判中,尚岩镇及周边又存在另一涉黑组织的“重大影响”认定,由此形成所谓“一镇双霸”的争议——同一片区域内,究竟谁控制谁、谁对谁形成重大影响,成为判断“称霸一方”的关键。

     从3000万审判前的划转程序影响,到“一镇双霸”指向的是非法控制实体事实,那么一审判决中的15.974亿元,则把问题推进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另一根支柱——经济特征。这一次,争议不再只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组普通人也能算明白的数字:非法采矿价值、企业销售收入、项目所得、投资分红,如何一步步被拼接成15.974亿元“组织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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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废的凯立矿业办公楼

      “15亿巨额财富”的背后却有另外一本帐,案件发生后,金际凯关联企业的贷款、诉讼、执行、失信和限高风险明显累积。昔日进入临沂市骨干企业纳税百强名单的凯立矿业,如今与百大置业等关联企业一道,出现在大量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和执行记录中。

      一、从纳税百强到“老赖”:企业的“另一张账”正在浮出水面

      凯立矿业曾进入临沂市2014年度骨干企业纳税百强名单。长期以来,它与房地产、制管、矿业投资等企业形成复杂的经营网络。

      截至2026年9月13日,对7家关联企业信用报告按案号梳理后,2023年至2026年共出现126次公司案件参与;当前“被执行人”栏目可识别13条,执行标的合计约1.6857亿元。其中,百大置业当前执行标的约1.0107亿元,凯立矿业约6739.7万元,金沃宝建材约10万元,这些并不是企业全部负债。当然,这并不能证明所有困境都由刑事案件直接造成,却足以提示一个现实问题:当刑事定性和涉案财产措施进入一家高负债、重资产企业后,影响的往往不止一个被告人,还包括银行、债权人、购房人、员工和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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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4485万如何膨胀到12.2812亿元铁粉销售收入?

      此前媒体报道中凯立矿业非法采矿存在争议,在持续经营20年并没有受到当地政府关于非法采矿的认定,直到2023年案发后地方政府才出具相关通告。一审在非法采矿个罪部分最终认定:2011年5月1日后,凯立矿业无证开采铁矿石至少34.5万吨,价值4485万元。到了判决书中的经济特征部分,采用的最大数字却变成2012年至2019年铁粉销售收入122812万余元。

      虽然4485万元是被认定的原矿价值,12.2812亿元是跨多年铁精粉销售收入。4485万原矿石是如何加工出12.2812亿元的铁精粉的?另外还需要证明的,是中间的对应关系:哪些铁粉来自被认定的无证开采,哪些来自其他矿源,生产加工成本是多少,扣除成本后形成多少收益,最后又有多少成为所谓组织可以支配的经济利益。

       判决引用凯立前财务人员赵某证言还显示,相关铁精粉的矿石来自胜龙铁矿、鑫源铁矿和白水牛石铁矿等矿区,手工账无法区分销售铁粉具体来自哪个矿。在矿源无法逐笔区分的情况下,把跨多个矿源、跨多年经营形成的销售总额整体放进“组织经济实力”论证,就更需要一条能够复核的资金链。

      三、同一笔2465万元没有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经济特征却把它纳入总额

      一审判决对2011年5月1日以前的采矿行为作过明确判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凯立矿业满足当时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法院也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

但在经济特征部分,判决写道:“组织形成前,凯立矿业非法采矿价值2465万余元”,并在随后形成15.974亿元“聚敛财富”的总额。这就出现了一个不能回避的疑问:一个没有在个罪部分被作为当时非法采矿罪定罪的2465万元,为什么又能在经济特征中以“非法采矿价值”的身份进入组织财富?

如果要把它作为后来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必须证明它在组织形成后如何承继、由谁控制、怎样用于支持组织活动。2465万元相比15.974亿元看起来很渺小,但是在司法判决中任何的判定都要经得起证据链的检验。

      四、15.974亿元到底怎样算出来?形成后六项只合计15.7275亿元,差额2465万元

       一审经济特征部分列出的组织形成后六项分别为:凯立铁粉销售122812万元、后院项目1363万元、鑫源项目2409万元、非法采砂91万元、华荣矿业分红27000万元、东鑫矿业分红3600万元。六项相加为157275万元,即15.7275亿元。

      但判决最终认定“聚敛财富159740万余元”。两者恰好相差2465万元,而2465万元正是同一段前面写明的“组织形成前凯立矿业非法采矿价值”。因此,更准确的追问不是“法院不会算加法”,而是:判决是否事实上把组织形成前的2465万元也纳入了组织财富总额?如果纳入,后续承继、控制和组织用途在哪里;如果没有纳入,15.974亿元就应当存在另一套可以重新复算的公式,为何要把15.974亿元当作“聚敛财富”,目的是什么,用途是什么。

      几组数字并列,经济特征的证据断点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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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判决书中经济积累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但是到了财产处置部分,则将至少159740万元与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对外投资收益相联系,并据此展开相关企业财产、股权及收益的追缴没收认定,到底有多少是合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有多少是非法所得,这需要给予明确的答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反而明确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并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第四十四条也要求对财产性质、权属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五、一笔销售收入,判决里出现两个版本:相差约1.8177亿元

      同一份一审判决中,凯立前财务人员赵某依据手工销售账的证言记载,2012年至2019年铁精粉销售收入为1046357435元;而经济特征部分引用专项审计和相关证言时,采用的数字为1,228,128,337元。两种口径相差181,770,902元,约1.8177亿元。

      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一个数字必然错误。手工账、公户收款、个人账户、退款调整等统计范围可能不同。但问题在于,较高的12.2812亿元最终进入了证明“强大经济实力”的核心数字体系。既然差额高达1.8177亿元,判决就应当说明:增加的部分来自哪些账户、哪些交易、哪些资料,是否与原有统计重复。

      六、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一条不断扩大财产边界的“自我强化”路线

      把这些数字连起来看,一审经济特征呈现出一种值得严格审查的结构:先以无证采矿给经营活动赋予违法背景;再把跨多个矿源、多年累积的企业销售收入纳入组织经济实力;然后以巨额经营规模证明黑社会组织“财力雄厚”;经济特征一旦成立,又进一步影响企业股权、投资收益、银行资金和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置,剩下的就是判决书列明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采矿 → 企业销售总额 → “组织财富” → 经济特征 → 扩大财产处置→没收、追缴

      这条链条每向右推进一步,都需要新的证据。企业全部销售收入不等于都是违法所得;企业销售收入很大,不等于犯罪组织实际支配同等财富;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也不等于公司的合法资产、债权、银行融资和其他股东权益当然都成为“黑财”。

      七、对涉企执法而言,最值得警惕的是“公司账”被整体刑事化

      一宗刑事案件进入企业后,影响从来不仅是实际控制人的自由。对于矿业、房地产这类重资产企业,账户冻结、股权冻结、融资中断和核心管理人员被羁押,都可能迅速传导到贷款到期、担保追偿、工程款、购房人交付和供应商结算。金际凯关联企业在2023年以后持续增加的诉讼与执行记录,正是这种连锁反应在企业经营层面的直接体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仅凭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不能断定这些债务和执行全部由刑事案件造成。但当一家原本拥有持续生产、纳税和融资记录的企业,在刑案发生后快速出现失信、限高、终本和上亿元执行标的时,司法机关更有必要严格区分:什么是被告人的财产,什么是公司法人财产;什么是违法所得,什么是合法经营形成的资产;什么属于被告人,什么实际上对应银行、债权人、购房人和其他股东。

      这也是为什么经济特征绝不是一个抽象罪名问题。它一旦被宽泛认定,后果可能从“一个人涉黑”迅速扩展为“整套企业资产都带上涉黑色彩”。对于任何民营企业家而言,这条边界都值得关注:企业家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但公司的经营流水、负债、法人财产和第三人权益,同样应当被法律精确区分。

      八、3000万元、“一镇双霸”和15.974亿元,其实指向同一个问题

      回看此前的3000万元判前划转争议、“一镇双霸”争议,再到今天的15.974亿元经济特征,三个看似不同的新闻点,实际上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重大涉黑案件中的每一个关键结论,究竟有没有一条可以被外部复核的证据链。

      3000万元要回答的是:冻结、扣押、代管和实质执行之间的边界在哪里;“一镇双霸”要回答的是:所谓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具体控制了谁、影响了什么;15.974亿元则要回答:营业收入、利润、违法所得、公司财产与组织财富之间,究竟如何完成法律上的转换。

       如果这些问题最终都只能依赖概括性结论,而无法逐项呈现证据桥梁,那么案件越重大、数字越惊人,反而越需要二审和省级检察监督重新核查。

       九、为什么这一问题具有趋利性执法专项监督价值

       最高检近年针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持续开展专项监督,重点关注异常管辖、超范围超数额查扣冻、企业与个人财产混同,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从这一监督框架看,金际凯案目前呈现出的财产控制、巨额“组织财富”计算以及企业资产处置争议,已经具备要求独立核查的现实价值。

      这并不等于仅凭现有材料就可以直接认定某个办案人员主观上“为了没收财产而定涉黑”。更有力量的做法,是让数字自己说话:如果每一次口径选择最终都使“组织财富”变得更大、可处置财产边界变得更宽,那么二审和监督机关就应当解释,这究竟是证据证明的自然结果,还是存在需要纠正的证明跳跃。

      结语|15.97亿元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大不大”,而是“到底是什么钱”

      金际凯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由二审依据证据和法律判断。纳税大户不是免罪牌,民营企业家身份也不能阻止依法追责。但反过来,涉黑标签同样不能自动把企业每一笔营业收入、每一项投资收益和每一处公司资产都转换成“组织财富”。

      一审已经证明企业经营规模巨大,却仍然需要继续证明:营业收入中有多少是利润,利润中有多少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中有多少真正由所谓组织控制,被控制的资金中又有多少实际用于实施、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越是15.97亿元这样的“大数字”,越不能靠概括;越是37名被告人的“大案”,越应该把企业账、个人账、违法所得账和组织账一笔一笔分开。

      来源:搜狐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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